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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的休假,能被视为年休假吗?

2017-12-08 罗彦斌 劳法聚焦

 

根据相关规定,年休假可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,但用人单位安排的所有休假是否都可以理解为年休假?

案例

杨五华(化名)是2016年的应届毕业生,以优异的成绩入职一家月饼生产和销售公司,成为这家公司的财务稽核人员。由于月饼销售有淡旺季,公司在淡季的工作一般会不饱和。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,公司一般会在淡季统一组织职工外出旅游,进行休假。这种假期每年都有15天,公司都会组织境外游,职工幸福感满满。


在2017年5月,公司组织了前往国外的15天旅游休假,杨五华也参加了公司的旅游休假。但是在2017年7月,由于家里出现了一件急事,杨五华需要回家处理,所以他想向公司申请年休假。


但在接到杨五华申请的当天,公司就让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回复了杨五华:由于杨五华享受了公司安排的15天统一休假,其中已经包含了杨五华每年可享受的年休假,所以公司不会再安排杨五华休年休假。杨五华很疑惑,虽然他参加了公司的15天旅游休假,但公司之前也并没有说这些假期包含了年休假,那么他还能够享受年休假吗?

律师说法

根据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单位根据生产、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。有很多用人单位都认为,职工的年休假可以由用人单位安排,用人单位在安排年休假时是享有自主权的。


虽然以上的观点没有错,但这里有一个前提,就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是“年休假”,职工也清楚其享受的是“年休假”。但在本案中,单位安排的是“统一休假”,没有明确指明是“年休假”;杨五华也并不清楚用人单位安排的“统一休假”就是“年休假”,所以双方对“统一休假”的性质认定发生了争议。


实际上,虽然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,但最起码应当让职工知道其享受的是“年休假”,而不是其他假期。如果用人单位仅是安排“统一休假”,而并没有明确其安排的是“年休假”,那么职工很可能会认为其休的只是用人单位安排的“福利假”,也很可能会认为他们还有年休假未休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其实很难认定用人单位安排的“统一休假”就是年休假。


因此,我们可以得出认定用人单位安排“统一休假”性质的方法:首先,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其安排的“统一休假”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休假,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其为年休假,那么职工已经对其所享受的假期属于年休假有清晰的预期,所以可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;否则,不应当被认定为安排了年休假。其次,由于用人单位安排的统一休假一般并未体现出职工的个人意愿,也并未明确指向年休假,所以一般不能被理解为带薪年休假。因此,在本案当中,用人单位并未安排杨五华休年休假,杨五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年休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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